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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校校园直饮水工程建设和维护基本要求

发表时间:2013-04-23 14:14作者:上海教育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水务局

沪教委体〔2013〕1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中小学校校园直饮水工程建设

和维护基本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卫生局、质量技监局、水务局:

为改善本市中小学生在校期间饮用水安全和质量,逐步统一全市中小学校(含中职)校园饮用水供水模式,市教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质量技监局和市水务局在调查研究和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校校园直饮水工程建设和维护基本要求》(以下简称《要求》)。本《要求》是各中小学校(含中职)校园直饮水建设和维护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作为本市学校饮用水卫生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现将《要求》印发给你们,作为各区县青少年健康促进工程的重要举措,该项工作应列入学校整体建设和发展规划之中,望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校校园直饮水工程建设和维护基本要求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

上海市水务




2013年4月19



附件

上海市中小学校校园直饮水工程建设和维护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为保障本市中小学校(含中职)校园(以下简称学校)直饮水卫生、安全,确保学校直饮水工程的建设质量,保证正常运行维护和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学校直饮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水质检验与应急处置等。

二、设备技术要求

1.直饮水设备是指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经净化处理(除反渗透技术外)和消毒,出水水温在20℃~40℃的独立水处理设备。

2.直饮水设备应具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直饮水设备使用的水处理材料应有卫生安全检验合格证明或卫生安全许可批件。

3.直饮水设备出水水质应符合经卫生行政许可的相应水质标准和规范要求。

4.直饮水设备宜采用快热式加热技术。

5.直饮水设备应采用符合GB 18145《陶瓷片密封水嘴》或QB1334《水嘴通用技术条件》要求的不锈钢水嘴。所有水嘴同时出水时,每个水嘴流量应不低于每分钟0.6升。

6.直饮水设备应设置或安装显示累积处理净水量的计量器。

7.直饮水设备外表应平整光滑,其易触及的零部件棱边和尖角应圆滑或加以防护。

8.直饮水设备应为固定式或驻立式,设备的防触电保护应为Ⅰ类、Ⅱ类或Ⅲ类,外壳防护等级至少为IP44。设备应取得相应的国家强制认证或生产许可。

9.直饮水设备的水嘴间距不小于400mm,水嘴高度根据使用区域学生身高设置,且只适用于使用盛器接水。

三、设计施工要求

(一)环境要求

1.直饮水饮水处应能满足维护方便、通风良好、确保通电通水和排水的要求,周围10m范围内不应有污水池、垃圾桶(箱、房)、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

2.直饮水饮水处地面、墙壁、顶部应使用防水、防滑、防腐、防霉、无辐射、易于消毒、清洗的材料,地面应有一定的疏水坡度。

3.直饮水饮水处应设置等候区域,等候区域不得挤占走道等疏散空间。

4.直饮水饮水处应设置简明易懂的图文说明,指导正确使用直饮水设备。

(二)给排水要求

1.学校直饮水的原水应使用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市政自来水。

2.进水管道应从市政供水管网单独引入,在引入直饮水设备之前应安装防回水的单向阀,亦可用于排水和采样。

3.给排水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GB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电气和安防要求

1.供电应符合JGJ 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接地装置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GB/T 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和GB 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3.应配有独立专用的断路器及过流保护装置,并使用带有安全门的固定式插座或其他等效可靠的电气连接方式。

4.应按照GB1395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的要求配置独立专用的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应每五年报废更新。

5.直饮水饮水处应列为学校安全防范管理的重要部位。

四、竣工验收要求

1.工程竣工后,应按照本要求“二、设备技术要求”和“三、设计施工要求”进行验收,并形成文件存档。

2.竣工验收水质检测应按本要求“六、水质检验要求”中“竣工验收检验”项目执行。

3.直饮水设备的水质、电气安全的检测应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并出具检测报告。

4.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五、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一)维护要求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应与直饮水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签订售后服务协议,按照规定分工负责,确保直饮水设备安全运行和及时维护。

2.学校在直饮水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健全学校直饮水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2)制订直饮水水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3)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卫生管理员。

(4) 每日使用前打开每个水嘴,放尽管道内的积水。

(5) 每日由卫生管理员对直饮水设备进行清洁,并对每个水嘴进行消毒,具体消毒方法如下:用棉签蘸取75%酒精伸进水嘴中进行消毒,或用棉签蘸取酒精点燃,用火焰在水嘴处灼烧10秒,消毒完成之后打开水嘴10秒。

(6) 定期公示直饮水水质检验结果,配合制造商开展直饮水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和及时处置直饮水水质事件。

(7)每日对直饮水设备进行安全卫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8)加强对师生正确饮用直饮水的宣传教育。

3.制造商在直饮水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健全直饮水设备售后运行维护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管理档案。

(2)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负责学校直饮水的日常使用维护。

(3)定期对直饮水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并做好记录,按规定更换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水处理材料和消毒装置。

(4)对学校反映的直饮水设备异常情况应立即予以响应,并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在24小时内解决问题。

(5)新设直饮水设备在开始供水前应进行全面冲洗和消毒,按照本技术要求“六、水质检验要求”中“竣工验收检验”项目进行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6)直饮水设备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应进行全面冲洗和消毒,按照本技术要求“六、水质检验要求”中“学期检验”项目进行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7)直饮水设备停止使用7天以上(含7天)恢复供水前,应进行全面冲洗和消毒,按照本技术要求“六、水质检验要求”中“月检验”项目进行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8)更换水处理材料后应按照本技术要求“六、水质检验要求”中“月检验”项目进行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二)人员要求

1.学校和制造商直接从事学校直饮水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和水质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应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上述工作。

3.从业人员应符合DB31/547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基本要求》的规定。

(三)档案要求

1.学校直饮水卫生管理档案应包括:

(1)从业人员设置情况、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档案。

(2)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卫生操作规程。

(3)卫生管理制度和直饮水水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4)卫生安全巡查、保洁制度及记录。

(5)直饮水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和记录。

(6)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索证制度及相关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合格报告。

(7)直饮水设备的产品说明书及竣工验收资料。

(8)水质检验记录。

(9)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

2.学校直饮水卫生管理档案应由专人管理,至少保存2年。

六、水质检验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学校应建立并实施直饮水的周检、月检及学期检制度。

2.周检验应由制造商完成,月检验和学期检验应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采样完成。

3.制造商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经营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二)检验数量、指标和频率

1.周检验数量和指标:每个直饮水设备选取不少于25%的水嘴出水,检验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1)、浑浊度。检验频率:每周一次,每月所有水嘴确保抽检一次。

2.月检验数量和指标:每个直饮水设备选取最远处的水嘴出水,检验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1)、浑浊度、色度、pH、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耗氧量。检验频率:每月一次。

3.学期检验数量和指标:每个直饮水设备选取最远处的水嘴出水,检验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1)、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氰化物(3)、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砷、镉、铬(六价)、铅、汞、硒、氟化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银(2)。检验频率:每学期开学前一次。

4.竣工验收检验数量和指标:每个直饮水设备选取不少于25%的水嘴出水,检验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1)、浑浊度;每个直饮水设备选取最远处的水嘴出水,检验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1)、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氰化物(3)、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砷、镉、铬(六价)、铅、汞、硒、氟化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银(2)

5.评价标准:设备经卫生行政许可的相应水质标准和规范。

6.检验方法:GB/T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注:

(1)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2)使用载银活性炭时测定

(3)设备使用纳滤技术的不测定

(三)检验记录

水质检验记录应当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检验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检验记录报送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四)水质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处置

当直饮水设备出水水质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学校应立即停止供水,制造商应会同学校及时查明原因,污染消除,并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停水期间学校应采取措施保证充足的卫生安全的饮用水。

七、水质事件应急处置

遇学校直饮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置:

1.应立即停止供水,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2.及时查明原因,消除污染,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3.学校直饮水停水期间,学校应采取措施保障充足的卫生安全的饮用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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